(2011.07.19 第二次奧林匹克資優教育基金會籌備會議修正通過)
 

財團法人奧林匹克資優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
條文內容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奧林匹克資優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會以辦理教育交流、學術研究、培訓、獎助清寒學業優良學生,促進國際教育交流,推動各項教育公益活動為宗旨,並不以營利為目的,提升本市教育品質,充實本市教育資源,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舉辦親子資優教育講座。
二、獎助本市優秀之弱勢或清寒學生。
三、獎助相關教育專題之研究及教育研究者。
四、相關教育資訊之蒐集、學術研究、出版等業務。
五、推廣並舉辦本市相關資優競賽、培訓,促進國際教育交流活動。
六、協助、贊助其他機構、團體辦理相關教育公益活動。
七、其他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之相關公益性活動。

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臺幣貳佰萬元整,由蔡坤龍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光華二街56巷16號5樓。

第五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董事會及職權)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審核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及解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七人~二十一人組成(人數為奇數)。

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八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九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主管機關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
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四、法人擬解散之決定。

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開會通知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紀錄呈報主管機關。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議,無法親自出席,得書面委託他人代理;出席人員以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三項所討論之重要事項,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十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下列事項,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含年度捐助人名冊及有關憑據影本)。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須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記之財產總額之管理使用,受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管理使用方式如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財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財源之投資。

 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理使用財產時,不含主管機關所定最低
設立基金之現金總額。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貸與董事、其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機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一百年七月十九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奧林匹克資優教育基金會

300新竹市光華二街56巷16號5樓 電話:(03)5424988 服務信箱:olpcs2011@yahoo.com.tw 

 copyright©2011 olpc.corp